根据《虹口区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虹文旅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开展虹口区2024年加快发展旅游业专项扶持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虹口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旅游企业,主要包括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从事文化旅游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符合本区旅游产业发展导向;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支持项目与扶持标准
(一)支持旅游业创新融合发展
1.支持文旅产业示范区(基地)建设。对助力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文旅双创基地、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等文旅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文旅综合消费。对助力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促进文旅综合消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旅游产业数字化转型。对智慧旅游景区、“数字酒店”、“网络体验+消费”、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等“互联网+旅游”类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旅游类企业申报区相关专项扶持资金。对新引进的重点旅游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或通过本市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担保贷款的;首次成功获得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鼓励企业按照区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或规定,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二)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
5.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标准化评定。对新评定通过国家 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国家五星级饭店、5A级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3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复评(一般三年一次)通过为国家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5A级旅行社、国家五星级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3、5万元奖励。
6.鼓励参与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对参与旅游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参与制定单位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打造
7.支持虹口全域旅游发展。对助力创建国家级或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或市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或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帐篷露营地等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上海市民“家门口的好去处”的点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本区旅游产品开发。对助力打响虹口“文化三地”品牌和能充分体现红色文化、海派文化和江南文化特色的主题游、微旅行、非遗旅游、工业旅游、驻场秀、旅游演艺、城市剧游、演艺新空间、建筑可阅读等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运营单位,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本区旅游产品开发。在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旅游纪念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设计评比中获奖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市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区域旅游联动发展。对于助力苏州河“一江一河”旅游、黄浦江游览、长三角旅游一体化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旅游合作区等区域旅游合作项目的开发及运营单位,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旅游公共服务提质增效
11.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对在重点旅游区域,建设和改造旅游标识体系、旅游厕所、游客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提升旅游休闲街(区)项目、旅游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对旅游公共服务载体内,建设票务系统(在线购票/订票、核销入馆)等服务项目,根据项目服务规模和能级,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旅游会展经济发展
13.支持举办品牌文旅会展。对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文化旅 游产业及其重点行业的会展活动(包括论坛、展览、交易会、节庆、赛事等),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支出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企业参展开展文旅推介活动。对虹口文化旅游类企业参加国际、国家级、长三角及本市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国家级、市级资金匹配扶持
15.对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的旅游产业类项目,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三、申报材料
(一)虹口区加快发展旅游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在上海社保缴纳证明;
(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复印件(如需);
(五)公共旅游服务建设立项、备案证明、银行流水、投资证明、场地建设合同等(如需);
(六)示范区申报、获取官方荣誉等相关证明(如需);
(七)旅游产业开发申报、官方获奖等相关证明(如需);
(八)旅游消费集聚区消费票务证明、演出许可、银行营收流水证明、服务合同、演出主办方证明等(如需);
(九)行业标准制作合同、官方发布证明等(如需);
(十)旅游票务营业收入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证明等(如需);
(十一)展会发票、合同等证明(如需)
(十二)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向牵头提供服务的责任单位咨询并提交申请材料,责任单位初审汇总后,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于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盖骑缝章(书面材料不退还)。
集中受理审批,请于11月3日前递交申请材料
联系地址:飞虹路518号1号楼1208室
联系人: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王老师 2565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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