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困扰员工二十余载 “三所联动”从“法理情”中找到最优解
这是一起跨越20余年的劳动人事矛盾纠纷案。赵某(化名)在2004年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因无法提供工伤就诊记录和伤残鉴定等证明材料,未能领取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今,年迈多病的赵某生活就医面临困难,希望公司能依据2004年的因公致残标准给予补助。面对这一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所联动”平台积极介入,调解员们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深入研读案卷材料,最终找到了破解难题的关键,成功促使公司从帮扶救助的角度出发,考虑给予赵某一次性帮困补助。赵某(化名)原系某大型公司职工,2004年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领取了补偿金和奖励费10余万元。当时赵某提出自己曾因公左手臂致残,要求给予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当时赵某无法提供工伤就诊记录、伤残鉴定等证明材料,故未能领取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时至今日,赵某年迈多病,生活、就医有困难,于是希望公司能考虑到自己曾是公司的老员工,且确实因公致残,希望公司能够依照2004年的因公致残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申请方公司表示,公司已经三次组织工作人员检查赵某的原始档案,均未发现有关证明工伤方面的材料。为此,赵某主动向四川北路街道提出申请,希望“三所联动”平台能够对自己与原单位20多年前的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又联系征得被申请方的同意,决定在“三所联动”平台上协调解决该起纠纷。四川北路街道司法所“三所联动”平台受理之后,第一时间安排民警、人民调解员和律师介入调解工作。“三所”工作人员商讨后认为,此案解决的关键在于赵某原来所就职的公司,于是调解员多次走访该公司,与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反复与公司沟通,但因赵某的原始档案并无工伤材料证明,公司方始终怀有顾虑。“三所”工作人员反复研读案卷材料后注意到,在当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材料中明确有“赵某需经工伤验伤,鉴定后再按级别补偿”的描述。这句话足可证明申请人赵某确实产生了工伤,只是由于申请人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当时也没有检查,这才无法证明。
调解员建议公司从帮扶救助的角度考虑,参照2004年本市因公致残的最低标准给予赵某一次性帮困补助。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该公司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此事,基本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此案终于打破僵局,峰回路转。《工伤保险条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