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亲朋团聚时免不了要小酌几杯。开车的市民朋友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年前,区检察院对一起醉酒驾车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和朋友在闵行聚会至深夜,喝了不少白酒、洋酒。随后,他通过手机软件叫了一位代驾,让其开车回浦东的家。令人没想到的是,张某实在喝了太多酒、耍起了酒疯,和代驾发生了口角,闹得非常不愉快。代驾一气之下,拒绝继续这单生意,将车停靠在路边后离开了。
张某拿起手机重新叫了代驾,但迟迟等不到新的代驾前来。其实,新的代驾给他打了好几通电话,奈何张某手机设置了夜间勿扰模式,来电处于静音状态。两人就这么联系不上了。
在明知酒后不能驾车的情况下,张某心存侥幸心理,决定自己开车回家。他表示:“当时,我认为自己酒醒了,不影响开车。”张某独自驾车前行上了延安路高架,因在延安路高架和中环路高架分叉的地方走错了路,上了中环路,没有及时找匝道下去。事后,张某回忆道:“当时,代驾把我丢下,我很生气,头脑被冲昏了。后面,我也没有注意开了多远。”
最终,张某被虹口区某卡点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当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酒精含量169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某带至医院采血检测,检查结果也是血液乙醇含量169mg/100ml。张某悔之晚矣。
张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切记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尤其是,在喝酒后千万不要以身试法、醉酒驾车。这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