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民防空间干什么用的?
能不能改成仓库堆放货物呢?
日前,欧阳路街道对辖区内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占“屋”造“仓”的两起案例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虹口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类违法行为的第一例和第二例案件。
前不久,欧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区民防办、区安监、房办及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投诉较多的小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人擅自将大连西路某小区用于存放民防物资的地下空间出租给他人作为仓库经营使用。该地下空间承租人许某在现场承认该空间是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出租给他的,其在承租后将地下空间分隔成独立的六个小仓库和一个地下卫生间,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情况展开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深入,执法人员又发现相邻小区存在同样情况且情节更加严重,地下人员避难区域居然被分隔成二十间用于出租,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大连西路某小区几经转手,许某最早同A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B物业公司接手管理该小区,许某同B物业公司续签地下民防空间租赁合同。2022年8月,C物业公司又接手小区管理工作,但C物业公司并未继续执行B物业公司同许某签订的合同。
而A物业公司在相邻小区内也存在擅自占用民防公共空间的牟利行为,A、B两家公司均未办理任何手续。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
C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后发现该民防地下空间被出租,已要求承租人许某尽快搬离该地下空间,故C物业公司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给予A物业公司7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B物业公司55000元行政处罚,两家物业公司均已完成缴纳程序。对A物业公司75000元的行政处罚也是虹口区物业管理处罚类案件罚款金额数最高的第一案。
接下来,欧阳执法队将继续秉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法制思维、法制方式筑牢工作底线,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继续奉献城管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