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阳”了,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与出勤相关的餐补、车补等可不支付。另外,需要注意区分的是:
如果劳动者居家隔离期间,身体状况不允许工作,在其没有做任何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是工资构成中如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居家隔离期间,依然完成了日常工作、在家中正常办公,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其固定部分的工资,还需支付涉及绩效、奖金、提成等非固定部分的工资。
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如果劳动者没有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又需要继续休养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其使用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
如果劳动者既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请休事假期间的工资。
此外,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等问题作出规范。
文件明确,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