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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付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案号: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64号),申请人付苗苗已于2023年2月7日申请撤诉,经本会研究,同意撤诉。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64号撤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