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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枫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5)办字第3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枫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80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枫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提成人民币18636.73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枫2024年7月19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9130.43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4000元;
五、对申请人陈枫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