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熊慧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5)办字第1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熊慧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税后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795.13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熊慧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税后工资合计人民币4283.6元;
三、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熊慧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课时费提成合计人民币840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熊慧2024年9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合计人民币5420元;
五、你单位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熊慧2024年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税前人民币606.9元;
六、对申请人熊慧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