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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秀国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4)办字第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秀国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及绩效差额合计人民币185336.76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秀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21012.5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