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662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4-03-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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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6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琳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期间工资(含提成)合计人民币40365.9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琳2023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2045.45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249.6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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