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377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3-12-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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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龙海、杨帆、洪德俊、金国良、杨永、杨丽红、王龙根、王晓颖、徐俊、贺艳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3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龙海、杨帆、洪德俊等10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272855.98元(详见附表三);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申请人杨龙海、杨帆、洪德俊等10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1116204.46元(详见附表三);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龙海、杨帆、金国良、杨永、王龙根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117133.04元(详见附表三);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龙海、洪德俊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报销款合计人民币11671元(详见附表三);

五、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洪德俊2022年应急项目奖金合计人民币82500元;

六、确认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7月30日期间申请人杨龙海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七、对申请人杨龙海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表三

裁决明细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经济补偿

(元)

2023年4月至7月工资合计

(元)

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年休假

(元)

项目奖金(元)

报销(元)

1

杨龙海

1986年3月7日

98026.32

19806.89

33209.40


3500

2

杨帆

1994年8月14日

64410.90

33661.48

13425.24



3

洪德俊

1987年9月18日

286583.37

40000.00


82500

8171

4

金国良

1970年3月29日

69790.78

24632.04

26425.00



5

杨永

1979年10月22日

56642.74

24275.46

26042.80



6

杨丽红

2000年10月12日

9835.55

19671.09




7

王龙根

1964年9月16日

78433.46

16807.10

18030.60



8

王晓颖

1977年6月4日

162812.50

26050.00




9

徐俊

1970年11月25日

217946.15

45883.40




10

贺艳芳

1988年1月5日

71722.69

22068.52




合计

/

/

1116204.46

272855.98

117133.04

82500

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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