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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慧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0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 确认申请人高慧玲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 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慧玲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6205.02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