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814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3-09-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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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龚成靖等10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8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龚成靖、滕文龙、陈孟、王华娣、张苗苗、李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0000元(详见附表三);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章中桂、邓鹏、王益进、苗丽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1000元(详见附表三);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龚成靖等10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13122.7元详见附表三);

四、对申请人龚成靖等10人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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