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824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3-02-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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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佳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8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佳蓉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950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佳蓉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8000元;

三、对申请人刘佳蓉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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