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凯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本人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本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本人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6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赵楠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申请人上海凯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07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