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昌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虹口区第一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邓智锋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虹劳人仲(2025)办字第826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14时30分在上海市虹口区虹湾路226号1楼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