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九九分店、第三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钬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欣: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宁国与你方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虹劳人仲(2024)办字第1763号),因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四时在上海市虹口区虹湾路226号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