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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汪书亚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710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祥德路468号底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