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市摄影行业协会
上海文化用品商业行业协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摄影行业经营行为,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二、凡在本市从事摄影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三、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予以明示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拍摄、印发照片时,应当按照服务规范在取照凭证上写明规格、数量、价格和其它特殊要求。由于操作不慎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应与消费者协商予以重拍、重印,由此影响消费者使用照片的,应先采取应急措施(如拍立得等)妥善及时解决;亦可退款处理。
五、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委托冲洗胶卷、扩放照片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根据服务规范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委托任务。由于操作不慎等原因引起胶卷损坏或遗失,应当依法负责赔偿。
经营者赔偿的幅度则上为胶卷原值的5倍,如遇特殊情况由经营者同消费者协商解决。
六、消费者委托冲扩的胶卷拍摄内容重要且难以补拍的相片,如婚丧事等,可采用保值优质服务。但此类服务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由消费者约定价值,且签订合约。在保值服务期内,发生胶卷损坏或遗失等事故,经营者应按保值额负责全额赔偿。
保值优质服务为自愿行为,经营者不得拒绝不保值的冲洗、扩放业务。此类服务中发生事故的赔偿按第五条办理。
保值优质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保值金额的10%。
七、对于拍摄、冲洗、扩放等服务活动中发生的问题,直观难以分清责任的,可与消费者约定,送有关方面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放承担。
八、感光材料和胶卷售出,原则上不退不换。
九、经营者不遵守本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予以通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予以处罚;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