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家具市场, 理顺、统一家产品的标识标注,达到正确引导消费保护广大消费者与家具经营者双方利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六部分:家具》等有关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诚实守信
出售家具产品必须具备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符合GB5296.6-2004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名称标识,尚未规定的应当采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作标识。还必须做到:
1、产品使用说明书与商品标价签或其他标牌的标识标注与实物一致。
2、家具样品与定货产品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3、定制家具与消费者要求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第三条 产品类别
1.木家具类
(1)实木家具: 指以原木锯材为基材包括指接材制成的,不作表面覆贴的家具。
(2)人造板家具:指以中密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复合材等各种人造板制成的家具。
(3)双包镶家具:指以内衬料作框架结构,以人造板材作平面,形成双包镶部件所制成的家具。
(4)综合型家具: 指以实木、人造板、金属、皮革、塑料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覆面的各种家具。
2、软体家具类
(1)皮革沙发: 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
(2)再生革沙发:指再生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
(3)人造革沙发: 指使用各类人造革包覆的沙发。
(4)布艺沙发: 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沙发。
(5)出木沙发: 指沙发结构中有木材外露部分的沙发。
(6)床垫: 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床垫。
3、其他家具类
(1) 其它材料家具: 指钢、塑、玻璃、石材、藤、竹等材料制作的家具产品。
(2)单件家具:如桌、椅、床、柜、几类产品结构分类参照以上规定。
第四条 基材标识标注
各类家具的可视部位包括门、面、旁、顶线、脚盘及覆面,所使用的材料称之为基材。
1、 红木类家具按国家标准GBl8107-2000规定的材种标识标注,其他材种类家具,应当标注材料常用名,附标注材料来源产地。例如:美国硬木、巴西木、南美硬木、东南亚杂木、东北或西南材等,基材可以标注一种或多种。
2、 其他类家具或多种材料制作的家具应按照基材要求如实标注名称。
第五条 辅料标识标注
1、凡基材之外部分的用料都属辅料范围。
2、小件家具:例如,电视柜、鞋柜、几登、衣帽架柜、个性化小产品,凡销售价在500元以内的产品可不作辅料标注。
第六条 家具名称标识标注
在家具产品型号后的名称标识标注为:
1、 实木家具名称标注:
(1) 全实木家具:除镜子托板外, 以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可称全实木家具。应当标注为全x木家具。
(2) 实木家具: 基材为同一种原木据材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xx木家具。
(3) 实木面家具: 家具门、面部为以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xx木面家具。
2、 人造板类家具名称标注:
以纸、胶合板、防火板、PVC、木面等覆面的家具,应当标明其饰面材种。标注为:xx纹、xx胶合板、xx木、防火板、PVC等贴面家具。
3、 双包镶、混合材等家具名称标注: 应当按“人造板类家具”名称标注。
4、 软体类家具名称标注:
(1) 全皮沙发: 除沙发座面底部外, 全部使用同一种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x皮沙发;
(2) 皮沙发: 沙发接触面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包线、纽扣除外。应当标注为: x皮沙发;
(3)再生革沙发:使用再生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再生革沙发;
(4)人造革沙发:使用人造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人造革沙发;
(5) 出木沙发:应当标明出木材种名称, 并参照上述二条款规定标注。
(6) 布艺沙发: 各类织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 xx布艺沙发。
第七条 外型尺寸标注
凡销售的各种家具所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商品标价签或其它类标识标注牌,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其产品的外型尺寸作出标注。
第八条 附则
凡属上海地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从事进口家具的经销、代销单位或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则。对于标识有违规者,协会有权作出内部通报批评。严重违规者、欺诈者, 协会将提请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责任条款作出处理,并向社会与舆论曝光。
本规则由上海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共同制定,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于2002年10月起试行,2004年6月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