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上海家具市场经营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制订《上海市家具行业文明服务规则(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基准
本规则(公约)是上海市家具行业规范服务的规则,又是行业各企业的自律性公约。是企业文明服务、文明竞争、自我约束的基准。
第三条 职业道德基本点
文明服务、文明竞争道德规范的基本点,即:诚实、守信、公平、文明服务、依法经营。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企业应对职工进行社会责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的教育。
第四条 依据
本规则(公约)依照国家、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地区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套“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而制定的。
第五条 尊重知识产权
生产者、经营者应共同维护家具行业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应做到:
(1)不擅自使用其他家具生产者、经营者特有的,为众所周知的商品名称、商标、企业标记、名优标记,或易混淆、相近似的名称、标记。不损害他人企业形象。
(2)不假冒或仿造其他家具生产者、经营者所设计、销售的家具产品。不损害他人产品形象。
(3)家具企业应当积极申办商标注册,申请产品专利权,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六条 诚实、诚信服务
生产者、经营者要诚实、诚信经营,应做到:
(1)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地,标明标全上海家具行业价格标价签。正确填写有中文标明的产地、厂名、或经销商、进口代理商、型号、生产标准、等级、主辅材料、价格、计价单位等栏目。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形式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代理销售进口家具商品的,应当在商品和标价签上标明代理商的中文名称,避免标识的误导。
(2)出售家具商品必须开具发票、出具产品合格证、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杜绝“三无”产品。
(3)经营者发现本经营场所内的家具商品存在严重缺陷的、经市场抽验为不合格的,应制止出售。
(4)经营家具商品要明码标价,杜绝无依据或者畸高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5)共同维护家具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不强行向消费者推荐商品,不借介绍商品之机,做有损于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不恰当宣传。不以有奖销售、回扣等促销手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家具商品。
第七条 规范管理、规范服务
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引导消费,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做到:
(1)尊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联系电话、服务受理人姓名;公布行规行纪,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以诚信于民。
(2)经营者应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建立入场、台帐等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内要做到,从业人员统一佩戴标有厂名或商店名的胸卡,佩证上岗;商品统一“上海市家具价格标价签”,明码标价;家具产品统一质量要求,有标生产;统一按照“上海市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做好售后服务;统一对销售人员上岗培训,持证上岗。
(3)买卖家具商品提倡现货销售。以定货形式销售的,提倡鉴定“上海家具买卖合同”。非格式合同如以定单形式签约的,必须具有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的条款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有效合同。
①预收定型家具商品定金的,不超过货款的20%。预收定制家具商品定金不作规定,由双方约定。
(注:‘定型’是指无尺寸款式变动的,颜色除外。‘定制’是指有尺寸、款式、材种改动的,以‘套’、添置的‘单件’为单位。[以下同])
②有约定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按双方约定截留定金。无论有无约定,生产者、经营者违约应当按双倍定金支付给消费者。
③无约定的,应消费者要求退定型家具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截留部分定金。定金截留额为:尚未送货的,最高不超过定金的30%;已送货上门的,截留定金额为50—100%。收取定金有超过规定的,返回超收金额部分后照此办理。
④全额收取了定型,定制家具商品货款的。如消费者要求退定型家具产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生产者、经营者可截留金额为不超过货款的3—5%。退定制家具商品的,截留金额从约定。生产者、经营者不能履约的,退回全额货款,并为消费者作出参照预收定金的办法赔偿。
⑤消费者预定家具商品并付出定金后,无论有无约定,应当允许在所售家具经营场所的2天营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邮购、互联网方式销售的家具商品,有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情况发生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 7日内无理由退货。
⑥逾期交货或交货不全,而没有取得消费者认可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违金。计算方法是,按逾期商品货款的千分之三×逾期天数。进口家具商品的供货方应与消费者慎重签约,逾期交货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⑦已实现销售即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后,执行“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定”。
⑷生产者、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有切实的管理制约措施。应做到:文明经商、规范用语。保证在任何场合都应避免损害他人企业的行为,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漫骂、殴斗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
第八条 监督与评议
本规则(公约)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评议。并且有责任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作出违规违约界定。对于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本着自觉遵守本规则(公约)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对于严重欺诈行为者,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处理,并向社会舆论曝光。
第九条 附则
凡属上海地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则(公约),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遵守本规则(公约)情况的公正监督。
本规则(公约)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制定,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公约)于1998年3月制订,1999年6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4年6月再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