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服装经营的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服装销售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服装销售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服装的企业,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棉、毛、麻、丝、皮革、化纤、混纺、交织的面料制作的服装以及羊毛、羊绒衫、裤、 内衣、泳装、文胸等贴安穿着的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二、修理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各类服装自销售之日起,如脱线、紧线、装’饰物脱落、附件损坏等,凭原发票三十天内应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修理。如因消费者穿着不当,修理费用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换货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各类服装自出售之日起,未经使用?不损不污,不影响再销售,凭原发票七天内可换货。
第六条、服装换货后。 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羞更换章, 注明换货日期。
第七条、经过改动的服装无质量问题,不可换货。
四、退货条件和办法:
第八条、各类服装出售后, 发生下列质量问题,凭原发票可退货。
l、服装面料的质量问题。如变形、超标准缩水率、超标准色车度、面料的原料成份构成比例与标识不符等。
2、服装制作的质量问题。如粘合衬起泡、镶拼衣服串色、搭色、以及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服装规格标准制作等。
3、未钉服装标识,或由于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不规范、有错误,而造成衣服穿着或洗涤后发生的各种损坏现象。
4、经法定授权部门检测,有其他的质量问题。如服装面料因抗皱和印染,造成甲醛,宣金届等理化指标超标等。
第九条、经过改动的服装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货。
第十条、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原发票价格向消费者一次性退清货款。
五、附 则
第十一条、出售时标明种原因的“处理价”服装,销售者应在发票上注明,;处理价”字样,不属于本办法执行范围。
第十二条、服装出售后发生质量争议问题,可与消费者约定, 由销售者或消费者送有关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销售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向销售商店的顾客服务管理部门提供同等金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不明的,通过协商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消费者与销售者发生争议,可直接与经营者切、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994—83《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96.1—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