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摄摄影影行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定单示范文本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摄影行业及相关各企业:
为了适应摄影行业及相关企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贯彻实施《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范摄影行业及相关企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定单文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摄影行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定单示范文本操作规范》。现予以公布实施。
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本《规范》已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附件:《上海摄影行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像业务定单示范文本操作规范》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2004-5-9
附件一
上海摄影行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像业务
定单示范文本操作规范
沪工商合示备[2004]6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摄影行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像业务定单文本,维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营者在摄像、纪实(婚礼)摄影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汇集成册,并向顾客明示。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顾客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时,须根据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填制"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定单",内容包括:
1.顾客资料;
2.约定的服务项目、要求及拍摄时间、地点;
3.提供的商品;
4.总价及支付方式;
5.定金法则;
6.保管责任;
7.其它事项;
第四条 定单/合同单须由订立双方确认并签章。
第五条 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定单中,须以醒目字体,注明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
第六条 本规范已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摄影行业及相关各企业在经营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时,均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并参照所附"上海摄影业摄像、纪实(婚礼)摄影业务定单示范样张"予以施行。
第七条 本规范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200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