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1号)的相关要求,区政府在落实《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试行方案》(虹府〔2009〕9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围绕《意见》所明确的奋斗目标、突破口及着力点,结合本区“十二五”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推进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按计划、分步骤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将《意见》及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优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目标。
根据《意见》关于“一个奋斗目标、一个突破口及四个着力点”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增强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探索机制创新,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立全面监督行政行为的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强行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履职、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区司法局、区法制办要办好领导干部法制报告会、区政府全体会议会前学法,区行政学院每年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的培训。区人保局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相关公务员培训班的教学内容,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行政机关干部法律素养,使其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区法制办要继续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定期组织新上岗和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举办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进一步完善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的全面有效推进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落实《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虹府发〔2010〕5号,以下简称《细则》),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主体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制干部)进行合法性审查,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干部)进行廉洁性评估,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各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区府办要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严格执行《规定》、《细则》有关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区法制办、区监察局要加强备案阶段的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工作;重点加强对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影响其合法权益等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区法制办要定期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加强对本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凡不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之间不协调及已过时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机关及时修改或废止,将清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报区法制办备案。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落实有效期制度,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四、健全行政决策规则,推进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加强区政府法律服务咨询委员会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和解决重大事项当好法律参谋。
(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凡有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探索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逐步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三)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凡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落实《实施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尤其要严格遵照调整、公布后的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在处理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执法事项的诉求和申请时,避免以信访答复等形式变相拖延、推诿履职。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均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落实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市政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相应机制,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贯彻实施分类分步执法的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要逐步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求,由区信息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逐步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并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促进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区财政局要优先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经费,严格执行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的规定。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梳理、调整行政执法依据,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区法制办备案。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严格执行市政府即将制定的行政执法规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严格执行市政府即将统一编制的《行政相对人权益告知手册》,完善执法告知制度。根据市政府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章和基准制度的情况,结合本区实际加以落实,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本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和建设,运用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抓手,全面提高本区执法人员素质。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区法制办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相关执法单位及时整改。区人保局、区监察局和区法制办要共同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将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法行政”项目考核范围。在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基础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执行落实,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区档案局、区法制办要通过制定行政执法案卷整理归档标准、组织归档人员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范围。区监察局要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管理高效、透明、便民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加大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公共服务类信息的公开力度。区财政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筹集分配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区发改委要加大区政府投资项目及计划规划的信息公开力度,增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要充分发挥“上海虹口”门户网站的平台和服务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要加强对社区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和服务点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要做实基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市政府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要求,区审改办要参照制定本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细化审批业务的内容和流程,规范审批依据和标准。加速推进行政审批网上联合受理平台建设和运用,促进纸质流转逐步向网上流转过渡。逐步实现“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两大领域行政审批的信息共享、网上流转,探索“一口受理、一网办理”集中行政审批模式。区监察局、区审改办要建立并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与网上联合受理平台及各部门业务处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将各单位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及各种满意度评价纳入效能监察范畴,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三)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将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本区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部门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加快建设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型政府。
(四)推进政务公开,创新公开方式。
区监察局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市民知晓度和参与度。通过专门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把政务公开纳入政风行风测评范围,将“公开透明”作为外部服务对象满意度问卷调查和网上测评的类别指标之一,广泛征询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区监察局要丰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方式,组织政风行风调查员、监督员通过查看网络信息和工作窗口、走访服务对象等方式,掌握相关部门的政务公开情况,积极开展日常评估检查工作,并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七、强化行政监督机制,确保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执行力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区政府要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要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改进情况。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办理政协提案,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及具体落实措施,重视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要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并做到及时反馈;要继续落实行政应诉首长出庭应诉与旁听制度,并进一步改进相关工作。区法制办要重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和沟通,监督落实《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整改措施和反馈通报,逐步建立跟踪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
(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
区法制办要加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答复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要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相关单位接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落实,并进行书面回复。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专门监督。
区政府继续保障和支持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区监察局要着力推进执法监察,重点推进政府采购资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困难群体住房保障等专项执法监察,积极开展土地规划管理问题、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以及行政机关作风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行政效能监察;继续深入推进“制度加科技”预防腐败工作,深化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区审计局要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加强对社会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审计;切实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深化审计公开内容;切实加强审计队伍、审计制度和审计信息化建设。
(六)严格行政问责。
区监察局要依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要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报道。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置”的要求,及时回应舆论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八、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建立由区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区司法局要积极指导、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积极配合、支持各单位开展专业调解、行业调解,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区法制办要进一步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继续运用实地调查等方式办理复议案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强化复议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复议人员,严格规范复议人员办案资格,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三)完善信访化解工作机制。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信访答复工作,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准确、完整、及时地针对当事人的信访事项予以实质性答复。要落实信访答复责任制,提高答复实效;完善初次信访办理机制和信访事项终结机制,着力提高初次信访事项解决率;进一步完善复查复核工作,对不属于复查复核范围的案件及不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要跨前一步,积极发挥协调功能,依法调处矛盾。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加强信访督查和责任追究。区信访办、区法制办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分工衔接机制。
(四)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逐步扩大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社会风险评估程序;落实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措施,加强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联建共享,提高实有人口信息的准确度和利用率,逐步实现实有人口居住地管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完善配套措施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区法制办每半年一次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本区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区政府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考核制度。
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推进情况,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推进情况。区人保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要共同研究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方案,继续突出主要任务指标,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指标建设,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将其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工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区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要把法制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继续发挥法制干部的作用,区法制办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训和使用力度。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法制干部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区司法局要进一步丰富普法形式,以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继续深化“法律六进”(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工作,大力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