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价〔2014〕4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区物价局、区绿化市容局制订的《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区发改委2014年4月14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虹口区物价局 虹口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4年4月29日
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45号),加快我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凡在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四、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标准。
(一)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57元,基数外每桶为114元。
(二)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76元,基数外每桶为152元。
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38元,基数外每桶为76元。
六、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减免50%。
七、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具体收费减免实施细则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5月31日止。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上海市虹口区市容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执行我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虹价〔2004〕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