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商人,十几年前他和妻子陈女士相识相知,两人于2006年组建了家庭,并生下一子小毛。对毛先生来说,老来得子是件喜事,原本一家的生活还算和美。时间一久,因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加上和妻子年龄差距较大,夫妻间共同话题减少,两人的感情逐渐消磨殆尽。2014年,两人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上面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万元,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然而离婚后,毛先生仅仅给了一年的抚养费。从次年开始,每月一万的抚养费再也不见踪影。转眼间几年过去了,儿子逐渐长大,开销也在增加,而父亲毛先生却依旧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忍无可忍的陈女士作为小毛的法定代理人,将丈夫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当初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70000元。
面对妻子的诉请,毛先生辩称自己当时约定一万元抚养费时生意顺利,收入水平较高,因此爽快的答应了妻子。但是这几年生意不好做,自己公司每年利润都在降低,儿子如今只有几岁,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一万,这样“天价”的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自己之后对于每月一万的抚养费也不认可。面对毛先生的百般推脱,陈女士认为丈夫所说的没有经济能力这一情况并不成立,除了提到的这间公司,丈夫还有其他公司和各种收入来源,每年收入远远不止承诺的抚养费,况且抚养费是一早约定好的,毛先生此刻用“天价”为由反悔,于理不合。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今毛先生在离婚后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行为显属不妥。综上,为维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之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毛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补付儿子小毛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370000元。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数额时一般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标准综合确定。本案中陈女士的诉请金额虽然较之普通案件较高,但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达成抚养费约定,且毛先生有负担能力但未履行,陈女士的诉请合乎情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天价”抚养费,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调低的必要,但一般会优先考量双方之前的协议,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如失业虽经努力收入仍在较低水平、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违法犯罪收监等,目前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