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针对“群租”的行政处罚权,向“群租”乱象亮出了法治之剑。利剑出鞘,严打处罚。近日,街道开出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后的首张罚单,以罚促改,以案为鉴,让违法者切切实实掂量一下“违法成本”的代价,让“群租”成为碰不得的禁区。
狭小局促的房间里塞满数张高低床,拥挤不堪的空间难以腾出转身落脚之地,随意堆砌的杂物遮挡住仅有的几缕阳光,宛如蜘蛛结网的电线密密麻麻地悬空于桌角床头……上述触目惊心的一幕便是执法队员推开广灵二村某“群租”房门后真实看到的场景。经查,这处“群租”屋是由某老板借下作为员工宿舍,总共两间房间,各住进了三名员工,居住人数明显超出《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安全隐患层出不穷,意外事故危机四伏。拍照录像、约谈记录、调取合同,锁定证据……一改从前反复警示说理的窘境,这次执法队员的上门显得更为从容、更有章法。“群租是可以罚款的,一经确认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了法律条款作为执法依据,面对借下“群租”屋的老板,执法队员说话更有了底气。“罚款数额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违法时期跨度等因素,即‘群租’发生的时间、对于社区的安全风险、是否及时自行改正都将影响罚款数额的确定。处罚并不是执法队员一家之言,而需经过司法所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闻执法队员的一席话后,在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面前,老板不得不低头服软,承诺立即改正并接受罚款。
就这样,经过执法队员的立案取证和司法所法制审核把关,最终一纸处罚决定书送到了老板手中。其实,处罚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处罚让违法者算算“违法账”,督促违法者主动自行整改才是初衷。如今,广灵二村的“群租”屋已然恢复原貌,焕然一新的房屋看上去有增有减,但增减的内容却大相径庭,增的是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减的则是因“群租”引发的各类安全隐患。
近期实施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在明确禁止群租的同时,也规定了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各自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各方唯有以法律为准绳,持续规范自身行为,方能有效遏制“群租”现象,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舒适宜人的社区环境。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普法小贴士:
(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或者居住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应当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对本条例规定应当由房屋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普法小贴士:
(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