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主路既是人来人往、车进车出的必经路,有时又是居民群众休闲散步、玩耍嬉戏的小天地。当人车混行碰上视野盲区,主路上便潜伏着种种危机。近日,在虹口区恒业路某小区内便发生了一桩爱犬命丧车轮下的悲剧。
当日,徐女士一如往常抱着爱犬在小区主路上散步。此时,徐女士发现前方一辆机动车止步不前。原来主路中央停放着的一辆儿童自行车挡住了机动车前行的道路,本来畅通的主路一下子被挤得水泄不通。出于好心,徐女士急忙放下手中怀抱着的爱犬,上前将堵在路中央的自行车挪到路边。就在那一瞬间,耳边却传来了爱犬的惨叫声。循声望去,只见爱犬被压在机动车车轮下,口中吐血,吠叫了几下便没有了声音。见此状,徐女士赶忙将爱犬送至就近的宠物医院,虽前后花费不少金额竭力抢救但还是没有挽回这条小生命。好心挪走自行车为机动车让路,机动车却大意压死了自己的爱犬,这一连锁巧合下的悲剧令徐女士伤心不已。
这起意外事件究竟如何归责?爱犬抢救费用和自己的精神损失又究竟向谁索赔?
带着这些诉求,本是小区志愿者的徐女士找到了熟悉的居委会寻求帮助,希望还原事件发生的原委,一是要求责任人赔偿自己痛失爱犬的损失,二是多少弥补下对爱犬的愧疚。
恒业居委人民调解员陈怡
徐女士长期是恒业居委会的热心志愿者,居委会人民调解员平时也与徐女士熟识,深知徐女士对爱犬深厚的感情,对这桩发生在小区的悲剧也和徐女士一样感同身受。为此,人民调解员立即行动,当即调出了现场的监控录像查看事件发生经过。在了解到事情全貌后,人民调解员相约机动车驾驶员罗女士和徐女士双方共同坐下谈谈。调解伊始,徐女士情绪较为激动,坚称罗女士未尽注意路况之责导致爱犬丧生,其应赔付救治爱犬的医疗费用和本人的精神损失费。“徐女士未牵狗绳是导致这场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罗女士相对冰冷的表态令徐女士难以接受,第一次调解就此不欢而散。
“双方都是小区居民,一方好意却遭遇悲剧,另一方无心却确有过失,理应于情于理于法找到调解的突破口,促成小区居民重归于好。”秉承着这样的信念,人民调解员当即联系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次日上午,人民调解员即来到了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向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此次意外事件可适用上述法条。”律师的一席话为人民调解员理清了思路。经过律师指点后,人民调解员又找到了儿童自行车的车主郭女士作为受益人参与入到调解纠纷中。
有了律师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外加社区民警的现场坐镇,第二次调解再也不是人民调解员单打独斗。司法所、派出所和律师事务所共同搭建的“三所联动”工作机制由此突显合力优势。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明确指出,依照法条规定,对于徐女士的善举,机动车驾驶员罗女士是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儿童自行车车主郭女士是受益人,可以适当予以补偿。听完调解员的责任分析后,郭女士爽快地表示愿意补偿,罗女士也不再固执己见,态度逐渐变软后表示也愿意赔偿。相对满意的结果令徐女士稍感慰藉。徐女士笑称“对于金额自己并不是很看中,而是因为初衷是为了做好事,希望能有一个正面的认可。”三方握手言和后,第二次调解就此圆满的画上了句号。徐女士心中对爱犬的愧疚就此逐渐释怀,脸上也多了几分笑容。
从法理上看,本案涉及三方法律主体,两层法律关系。罗女士对徐女士的爱犬丧生负有直接的侵权责任;郭女士因徐女士的救助行为免受了财产损失属于受益人。罗女士和郭女士均按《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和赔偿。可以说本案调解过程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但是,当我们追溯这桩悲剧的源头,却仍能发现隐藏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隐患。目前,不少小区人车混行,在相对狭窄的道路上人车抢道、碰撞摩擦等现象时有发生。设想本案中,如若儿童自行车上有一位儿童在骑行追逐,再碰上视野盲区的机动车驾驶员,恐怕后果更不堪设想。如何更合理地规划小区道路、加强小区居民的防范意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是我们今后需要继续深入思考的命题,这样的思考和总结也才是能真正守护小区平安的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