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今天(12月14日)上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虹口区诉源治理及涉诉案件态势分析通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并分析了虹口辖区内八个街道在2023年1月至9月期间的涉案数量、万人成讼以及高发案由等相关情况,并发布6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以期促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助力辖区发展。
虹口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雁,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史小峰等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虹口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陈素琴主持发布会。虹口区各街道司法所负责人、居委代表及媒体记者代表参加发布会。
同比收案呈现上升态势 环比收案显示下降趋势
白皮书显示,2023年1月至9月,虹口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9716件,与2022年同期的11945件相比,收案数上升65.06%。2023年1月至4月期间,收案数逐月上升,4月达到峰值2839件,之后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仅8月略有回升,9月收案数为谷值1536件,峰谷间相差1303件,区域内诉源治理初见成效。
各街道间涉案数、万人成讼率差异较大 区域涉诉情况不平衡
白皮书对2023年1月至9月各街道所涉新收案和万人成讼率情况分别进行了横向和纵向比较,发现:
横向上,上述期间内所涉新收案最多的街道和最少的街道间差额是7倍,而万人成讼率最高的街道和最低的街道间,每万人案件数相差较大,各街道间涉案数量差异较为显著;
纵向上,各街道辖区人员涉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上升,增幅最大为95.92%,最小为13.32%。
各街道主要案由以合同类纠纷案件为主 高发案由呈现一定的区域特点
白皮书对辖区内各街道所涉主要案由进行了梳理,通过分析发现合同类纠纷占量较大,人身关系、侵权类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案件数较多的合同类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集中出现在辖区内有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注册的街道;典型主要案由出现在多街道中,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在八个街道的前五位高发案由中均有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在五个街道前五位高发案由中出现。
“万人成讼”做预测 诉源治理可预警
白皮书对2023年1月至9月期间的万人成讼率与过去两年的平均值相比,以此测算当年诉源治理情况。
从本次统计数据来看,有些街道2023年1月至9月的万人成讼率已经超过过去两年的平均值,有些街道占比也处于高位。
下一步,针对各街道具体涉案情况,人民法院与各街道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降低万人成讼率。
此次发布会上,虹口区人民法院还发布了6个涉不同领域、由不同解纷主体参与矛盾化解的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虹口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典型案例目录
/ 案例1 /
律师志愿者参与 诉前矛盾化解——宋某与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宋氏夫妇婚内共有2个子女,即哥哥宋某和妹妹宋某某。宋某成年后,前往国外工作生活。宋某某在国内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后宋氏夫妇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宋某为继承父母的遗产,办理了短期签证,特地从国外飞到本市处理相关事宜,双方因该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后,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启用“律师志愿者+指导法官快速确认”的工作模式,委派给具有丰富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志愿者。律师志愿者根据案件信息,发挥法律专业优势,迅速开展诉前调解,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薄弱导致诉讼请求不当、主体不合格、证据不完整、举证不能等风险。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志愿者在法官指导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就继承事宜达成协议,法官审查后依法作出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虹口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化办案力量,加快前端矛盾化解、提速解纷流程。成立诉源治理中心,并招募组建一支由200余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志愿者团队,建立“律师志愿者+指导法官快速确认”机制,节约了诉讼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强大的助力,努力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正落到实处。
/ 案例2 /
分家析产闹矛盾 调解员来续亲情——顾某诉被告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顾阿爸(2005年死亡)和高妈妈(2019年死亡)系夫妻关系,生前未留遗嘱。双方育有三个子女,即顾某、顾某某和顾三(1982年死亡,生前未婚未育)。原告顾某诉称,两被继承人拥有上海市虹口区某房屋产权,该房屋于2002年年初登记在被继承人顾阿爸及被告顾某某名下,其中登记在顾阿爸名下产权系顾阿爸与高妈妈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继承过程中,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作析产并继承。虹口区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按市高院与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诉源治理中心将该案委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
虹口区司法局派驻虹口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双方沟通协调。调解中得知,原被告姐弟二人,原本关系甚笃,但因被告婚姻不幸,经常与姐姐吵架,但碍于面子不愿意向姐姐低头。调解员扮演“老娘舅”,调整双方的心态,从亲情关系着手,融情于法,“礼让”疏导劝和。几番工作后,双方协商一致,涉案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份额归被告顾某某所有;顾某某支付顾某房屋折价款45万元。调解协议形成后,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调解到司法确认再到出具法律文书,历时3个小时,双方矛盾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最大程度在法治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弥合亲情。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共有析产纠纷,又涉及亲情关系,妥善化解对于本案中的姐弟而言意义重大。虹口区人民法院全力推进“多元解纷”平台,加强与基层治理单位、相关调解组织及基层人民调解员沟通联系,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同时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源头化解纠纷矛盾精神,融合“情理法”,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与“温度”,秉持“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快速高效解决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案例3 /
委派街道开展“三所一庭”化解纠纷——某物业公司与张某某物业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因为家里曾发生房屋天花板脱落,水泥脱落,其认为物业维修不及时,故自2007年1月起就拒缴物业费。多年来,累计欠费金额达3.87万元。后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支付物业费。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托与凉城新村街道建立的“诉源治理中心+”试点相关机制,委派街道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街道按“三所一庭”矛盾化解工作要求,由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派出所与人民法院社区巡回审判庭,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在调解中,既释明物业维修不及时不能作为欠缴物业费的理由,又指出物业服务有欠缺不足之处,要及时回应业主客观需求。社区巡回审判庭法官做好调解指导,释明同类型案件诉讼后可能的结果风险。最后,在“诉源治理中心+”汇聚合力的工作机制下,物业公司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就欠缴金额达成一致,案件在人民法院诉讼之外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法庭”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不断拓展“法庭+”内涵外延,汇聚各方力量,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虹口区人民法院社区巡回审判庭,与街道“三所联动”对接,创新形成“三所一庭”解纷模式,全面整合内外部解纷资源,司法所作为矛盾化解的行政力量,在诉前阶段排摸事由,引导调解方案;社区法律顾问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力量,提供法律框架内解决方案;派出所作为治安维稳力量,引导民间纠纷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裁判尺度说明,并提供物业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引,对于达成调解的案件,通过出具司法确认书等方式予以“托底”,确保案件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 案例4 /
行业调解前端发力 司法确认托底闭环——某银行与张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于2007年1月8日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使用信用贷业务,并于2007年1月16日获得银行批准。后,张某某使用该项业务用于日常消费,于双方约定日前归还已使用钱款。2019年11月起,张某某虽有还款,但金额远低于双方约定,截至2023年8月12日,张某某已欠银行本金10万元,另有利息、违约金等,合计欠款11万余元。虽经某银行多次催讨,张某某表示借款确系其本人申请,钱款也已用于日常开销,因目前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还款,希望银行能给予金额上减免、时间上宽限。
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欠款。考虑到本案具有普惠金融特性,与张某某有类似情况的案件众多,按照常规方式办理,并非最佳解纷方式。依托虹口区人民法院与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建立的诉前多元化解机制,虹口区人民法院将张某某等50余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通过系统在线委派至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先行调解。
经调解中心行业调解,根据被告个体的不同情况,某银行与张某某等人达成了分12-54期不等期限还款的调解协议,并在线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核后认为调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在2个工作日内即对双方经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确认有效,并明确强制执行效力。50余件金融借款纠纷得以快速妥善化解,人民法院作为全链条“闭环口”对双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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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在线快速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个性化调解协议,纠纷止步于诉前。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告的经济影响,帮助被告走出困境、恢复生机,也降低了诉讼成本。下一步,虹口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合作,坚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将行业化解、人民法院托底工作做深做实,打造新时代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
/ 案例5 /
示范判决化解纠纷 调判结合减诉累——刘某与上海某职业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某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签订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自2017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7日,由被告为原告提供职业培训和服务,经过一系列优惠方案后,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用共49800元。后协议履行中,双方产生争议,刘某表示被告培训内容不实宣传,且服务质量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申请退费。在退费过程中,双方就退还款项无法协商一致,后诉至人民法院。与刘某类似的情形较多,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服务协议均约定在本区管辖。且自2022年1月以来,虹口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该职业培训机构的退费案件逾千件。虹口区人民法院快速办案团队在收到该批案件后,第一时间探索要素审判工作法,提炼出审理该类案件中如付费情况、服务类别、课消情况等关键要素,并制作要素式统计表格,做好类案的预备性事实查明工作,大大节约审判时间,实现快审快判。在此基础上,围绕刘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条款是否格式条款等争议焦点作分析。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经判决后形成示范性判例,指引了后续同类型案件的判决与调解工作。之后受理的1356件中,撤诉调解达1298件,快速化解了矛盾,减少了诉累。
典型意义
虹口区人民法院秉承诉源治理理念,发挥“枫桥经验”源头化解纠纷矛盾精神,积极探索要素式审判的工作方法,面对牵涉面广、纠纷类型同质的群体性纠纷,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纠纷先行提起示范审理,并发挥该判决的示范引领效果,引导带动同类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从而实现“诉讼一个,解决一片”的目的,提高定分止争的效果。
/ 案例6 /
虚假诉讼应严惩 法律威慑当彰显——王某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阮某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王某。2023年5月19日,阮某某因病过世,王某某遂以王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登记在其与被继承人阮某某名下,由两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新市南路某处的房屋。王某某称,除王某外,其与阮某某另有一养子,名张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8月21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阮某某生前无遗嘱、遗赠,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现被告王某自愿放弃继承份额,由原告王某某继承阮某某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在诉前调解中,法官对王某某陈述的亲属关系产生怀疑。首先,阮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时已32岁,比王某某年长5岁,结合时代结婚年龄特征,阮某某此前可能另有婚姻关系;其次,张某某姓氏与王某某、阮某某均不同,王某某所述其养子身份与传统收养习俗不符;再者,通过查阅张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一栏记载人员为“张某”,而非王某某、阮某某或王某。
法官经与张某核实后得知:张某桃与阮某某原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即张某娣(于2021年3月19日死亡)、张某某(于2010年8月21日死亡)、张某。张某娣育有一子,名赵某。张某桃与阮某某于1966年离婚,后王某某与阮某某结婚。即本案中,张某、赵某也是法定继承人。
在法官再次询问下,王某某承认张某所述情况属实,因其提交的材料中未反映出张某和赵某的信息,故隐瞒了张某和赵某的相关情况。其曾在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涉及张某、赵某,因未能提供公证处要求的所有证据材料,故不再继续公证,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王某某在明知本案尚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故意向人民法院隐匿客观事实,遗漏关于被继承人第一段婚姻情况的陈述,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自己在继承案件中获得不当利益,其行为已属于虚假诉讼。最后,虹口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对于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的案件,必须将合法性作为调解先决条件,予以严格审查。本案中,虹口区人民法院从材料记载、社会风俗、习惯常理和当事人表情反应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查明当事人隐匿的案件事实,及时还原客观真相,避免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类似“手拉手”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虹口区人民法院坚决予以打击,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将个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归纳,并将优秀的工作经验予以传承。本案处理结果对于类案起到威慑作用,引导当事人合法诉讼、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