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2日修订通过,对“路边摊”不再一禁了之,较好地平衡了市容管理需要与民生需求。而不明情况的“摊主”只看“前半段”,对时间节点和具体规定等关键信息却“选择性忽视”,以为看到了“曙光”,纷纷出动。近日,凉城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街面市容巡查,对辖区内发现的乱设摊行为进行严格整治。
菜场、居民小区集中的路段,是摊主们“理想”的首选设摊场所。因此,执法队员对广粤路菜场周边,车站南路、车站北路沿线重点巡查,发现了好几处摊点。“摊主”们见到城管执法队员便说“新闻里都说了政府现在同意摆摊了。”这套说辞早已在预料之中,执法队员随即向摊主进行普法宣传:新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从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尚未生效。而且,按照新的管理条例规定,即使辖区内划定了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设摊等经营活动,对于其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也将予以明确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摆摊设点。
无序设摊的行为不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扰乱经营市场,严重影响菜场、商户的正常有序经营,同时也会造成人员聚集,存在接触传染的疫情隐患。各摊主听完执法队员对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后,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违法行为,当场整改。
下一步,中队将围绕市民反映较多的重要道路、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开展整治工作,并加强晚间巡查力度,做到全方位、全时段的街面管控,不留执法死角,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 普法专栏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村民以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