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纪委监察局制定《关于虹口区纪委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员队伍调整办法的通知》(虹纪(2011)27号),进一步完善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员队伍建设,推进全区审理助辩制度长效发展。
本次调整突出“五个方面”:1.扩大主体范围。增加律师、公职律师的人员比例,并选取1-2个居民区党支部作为试点单位,公开选拔社区党员作为审理助辩员的候选人。2.限定资格条件。要求被选聘的审理助辩员需为中共党员,有较强的纪律性与保密观念,具有一定的法律、党纪、政纪及其它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3.严格选聘程序。以“本人同意、组织推荐”为原则,通过推荐、培训、考试、聘任等程序,并经区纪委批准后,方可正式发放聘书。4.规范聘用期限。明确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员的聘期为五年,期间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助辩员的,经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作个别调整。5.明确考核办法。将案后评议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评议、鉴定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员的工作表现与工作态度;对表现突出者,由区纪委向其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提出评优评先建议或直接给予考核奖励;对在助辩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