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改委制定并出台《虹口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虹发改〔2011〕27号),切实提高用能单位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确保我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得到规范使用。主要内容:1.鼓励用能单位进一步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全力支持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诊断和审计、锅炉检测、电平衡测试、分项计量等能源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关补贴标准。2.推动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项目。鼓励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节能技改、利用可再生能源等节能降耗项目,并明确根据实际节能量给予奖励,最高金额达200万元。3.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明确开展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区级示范项目最高补贴达80万元。4.切实推进大气污染减排工作。明确对锅炉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扬尘污染控制、油烟气污染控制等项目给予扶持,最高金额达30万元。5.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能力。明确支持用能单位申报国家和市级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支持节能环保宣传、培训工作,对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虹口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原有《虹口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虹府办〔2008〕4号)自2011年6月29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