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陆逸 卫洁)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是很多消费者在健身中心办卡时都会遇到的霸王条款,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健身服务合同案件。
家住上海的小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接到了一份印有某健身中心招募会员的广告传单。“90后”的小董平日里比较注重身材保养,这家健身中心离家近,让小董甚是心动。参观完健身中心后,小董对里面的器材、环境、设施都很满意,但面对高昂的会费,他打算谨慎入会,先购买了三个月的会员会籍试试看。
期间,小董每天都到健身中心锻炼。健身中心还为小董安排了两次私教体验课程,私教教练授课专业、讲解耐心、示范动作到位,小董对教练非常满意,于是在会员期满后果断购买了两年的会员会籍,并报名了100余课时的私教课程。在健身中心的安排下,小董与健身中心签订了《会籍合约书》《私教协议书》,总共支出健身费用5万余元。
但是仅过两个月,刚上了七八节私教课的小董,就感觉身体不适,右侧臀部及大腿后侧常常疼痛。仗着自己年轻,小董开始并未在意,只觉是正常锻炼引起的肌肉疼痛,直到疼痛难忍,小董才去医院就诊,接受CT检查后,被诊断为双膝积液及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建议不要参加剧烈运动。
小董拿着病历本找到了健身中心,表示由于身体的无法预见和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健身,希望退卡,却遭到健身中心的拒绝。健身中心表示,小董在入会做体能测试时并未出现明显异常,填写身体情况表格时也没有告知教练这一情况;入会协议明确写着:“所有已缴纳之款项不得要求退还、转让”,因此他们拒绝退卡。屡次交涉无果,小董一纸诉状将健身中心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中心的协议并退还全部健身费用共计5万余元。
审理中,法官审核了双方之间的协议,并向双方释明协议中的“不得退还、转让”系格式条款,加重了小董的义务,免除了健身中心的责任,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系争协议本质上是健身中心向小董提供健身场所、健身器材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现在小董因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而要求解除合同,该主张从公平交付分析尚属合理并无不妥。现系争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小董主张返还全部健身费用实属不妥,健身中心抗辩分文不退换亦有所不妥,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由健身中心退还小董3万余元,双方以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条款无效
健身中心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载明“一经售出、概不退卡”等类似条款,并非无法打破的铁律,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健身中心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消费者若出现无法履约的客观情况,可以要求与健身中心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同时,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或者接受健身服务时,要保留好协议、发票等证据,以备维权所需。(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