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徐贇)
丈夫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妻子无奈之下起诉离婚。孰料,十几年过去,妻子突然因丈夫在外举债不还,被告上法庭。原告汪女士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妻子秦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对原告请求妻子秦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汪女士表示,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她前前后后共借给汪女士的前夫万先生25万元。万先生也出具了《借条》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并保证在2015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归还。然而,万先生仅返还了5万元后就不再还款。汪女士多次催索无果,于是一纸诉状诉至虹口法院。
怎料诉讼期间,万先生突然人间蒸发,导致法院虽然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始终无法执行。汪女士又急又气,她突然想到借款中的14.9万元是在万先生与其妻子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汪女士一纸诉状又将秦女士告到虹口法院,要求秦女士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庭审中,汪女士认为万先生骗走了她的钱,补贴给了原配秦女士。而秦女士则表示,从2001年开始,万先生就已经离开了自己,转而跟汪女士在一起,因此,汪女士自愿给万先生钱与她无关。与此同时,秦女士还提供了2003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在她提起离婚诉讼前两年,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自己并不知晓万先生向汪女士借钱的事情。
法庭依法确认借款发生时万先生已离家出走,秦女士与万先生虽有夫妻之名,却并未共同生活。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万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汪女士主张该笔借款系万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明显缺乏依据,因此,虹口法院依法对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非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均是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若确为夫妻共同借款,出借人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名,或让未签名的一方事后追认(如在借条上补签名,在短信、微信、邮件中加以确认),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