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注销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下列企业注销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注销日期。
如果对该许可决定有异议,请与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21-25658182。
公示期:10天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