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及附送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准予下列企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如果对该许可决定有异议,请与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21-25658182、25658181。
公示期:10天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