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虹口区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截至目前,尚有部分普查对象未进行清查登记。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务必于2023年10月25日前,主动到经营地或居住地附近的普查集中填报点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虹口区辖区内,尚未进行单位清查登记的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但不限于各行各业的工厂、公司、分公司、门店、商铺、餐馆、酒店和民宿经营者,以及网店店主、网红主播、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员等网络经济经营者。
特别要注意: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需要登记,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但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以及在2023年期间注(吊)销、停(歇)业、当年破产、当年关闭的也都需要登记。
二、登记方式
2023年10月25日前工作日内,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及其委托的财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主动到经营地或居住地附近的普查集中填报点进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不用携带、出示证照资料,直接登记即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现场登记的,请致电各街道经普办,由普查员上门登记。普查集中填报点可致电各街道经普办查询。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拒报或虚报、瞒报、漏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特别要知悉:
1.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经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2.单位清查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工作人员借清查之机获取不正当利益,可向虹口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1-25015232。
虹口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