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虹口区开展无证无照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虹口区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从事汽修经营,禁止跨门占道经营、露天喷涂和干燥、喷涂车间不密闭、废水擅排雨水管网、危险废物不规范收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虹口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第五十一条
第三款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的,或者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执法权限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