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报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区范围内进行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
一、选任数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数额约为50名。
二、选任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公民。
(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等人员。
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选任报名
(一)个人申请
本辖区公民可凭单位证明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区人民法院或本区司法局申请报名。
(二)组织推荐
本辖区内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区人民法院或本区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公民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只能向一个辖区法院或司法局报名推荐。
四、选任
经本区人民法院会同本区司法局对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后,由本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五、任期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然免除。
六、报名
时间:2010年3月22日至2010年4月21日。
地点:
(1)北宝兴路531号2305室
联系人:曾汉枢
联系电话:56333300×2335、56383185
(2) 飞虹路518号1509室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25658580
七、咨询和监督
咨询电话:虹口区人民法院:56334582
虹口区司法局:25658580
监督电话:
虹口区人民法院:56334582
虹口区司法局:25658589
特此公告。
虹口区人民法院 虹口区司法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