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3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20号令公布,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三年。《暂行规定》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实有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采集制度,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区综合协管员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采取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社区综合协管员在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是补充设定了持有《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本市享受的相关服务和待遇。
三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来沪人员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设立摊位等服务时,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有关证件。
四是完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制定,并与房地产登记规定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