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选区?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2.选区与选举单位有什么不同?
选区与选举单位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大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向选民负责。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3.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目前在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情况,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4.选区的大小如何确定?
选区的大小,即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还是多名代表。一般而言,选区可分为单名选区和复名选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因此,我国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实行复名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但有上限规定。
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5.为什么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该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划分选区时,不论该选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是指县、乡一级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所划分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通过各选区的人口数除以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数得出。“大体相等”是指“人口数大体相等”,而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
6.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第三,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