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各分园及所属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深入实施资源要素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和生态低碳经济模式,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请本资助办法规定的项目。鼓励各分园及所属园区推进“二次开发”、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发展低碳经济、发展生态文明。
第二条(资金来源)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聚焦资助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各阶段重点工作和资源集约利用、环境污染控制、生态信息平台建设等重点项目。优先资助生态园区建设中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运用。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通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申报创建阶段。本阶段指经批准创建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的分园或所属园区,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获批之前的阶段。鼓励各分园及所属园区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重点支持各分园及所属园区编制生态示范园建设规划和建设报告、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等控制优化,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奠定基础。
2、批准创建阶段。本阶段指分园或所属园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实施阶段。推动各分园及所属园区加快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传统制造向低碳制造、高消耗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型发展,重点支持土地集约利用、能源集约利用、水资源集约利用和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等领域的项目和园区生态文明信息平台建设。
3、验收后持续建设阶段。本阶段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成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之后的持续建设阶段。对全面达到并保持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相关标准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给予持续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建阶段重点项目的巩固发展。对按照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相关标准进一步提高生态园区建设水平的项目给予资助。
第四条(资助标准和方式)
1、支持经批准建设市级生态工业示范园的分园或分园所属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对分园或所属园区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检测质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开展环保普查、编制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
2、支持经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分园或所属园区完成创建任务。对工业用地产出强度达到一定指标的园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规划和评价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资助。对按照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推进能源集约利用、水资源集约利用、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的创新性项目和示范运用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并按项目进度分年度核拨。对符合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要求的生态信息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资助。
3、支持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成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的分园或所属园区保持和发展创建成果。对创建阶段建设项目的运维和升级优化给予持续资助,对按照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新建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并按项目进度分年度核拨。
4、对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中产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效给予资助。需要增加的资助内容及额度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项目管理)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重点资助的项目须符合经批准的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有利于达到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相关标准,确属生态建设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园区道路、绿化、照明和基础设施及景观建设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2、对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设备折旧费、市场推广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等。
3、因分园和分园所属园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本办法采取对分园及所属园区分别资助的方式。但分园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园区内的能源集约利用、水资源集约利用、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类项目重复申报。
4、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