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企业职工技能素质,加强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0号)、《关于印发〈关于区县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2]60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职[2013]5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建立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整合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在我区建立面向全区企业、培训服务适用、配套政策完善、管理运作有序的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区中小微企业集中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培养满足企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劳动者。
二、区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架构和主要功能
区公共服务平台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利用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在虹口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建立区公共服务平台。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认定和落实培训实施机构,审核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质量的督导检查,做好补贴资金的核拨管理等。
(二)区公共服务平台:虹口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收集和汇总企业培训需求,匹配和落实培训实施机构,签订企业、培训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三方协议,做好补贴经费申请的初审以及组织管理方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服务需求:确有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条件的企业。中小企业可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向公共服务平台组织管理方提出职工技能培训具体需求。在个别非企业主体工种培训项目上缺乏培训条件的大企业也可提出培训需求。
(四)服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签约的培训实施机构。负责制定和上报培训实施方案,并按经审核认定的实施方案具体开展培训。根据企业需求情况,由组织管理部门在区域范围内选择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培训实施机构签约承接培训任务。
三、实施对象范围
凡上年度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以下企业均可享受本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培训服务:
(一)确有职工技能培训需求但不符合沪人社职[2012]6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条件,当年度未申请职工培训补贴的企业;
(二)当年度已按照沪人社职[2012]603号文件规定申请职工培训补贴,但在部分项目上缺乏培训条件的企业。
(三)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上年度予以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
四、培训项目与需求
(一)培训项目
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训项目为:
1、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职业资格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2、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开展的岗位练兵培训项目;
3、本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以下称“培养基地和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4、技师继续培训项目。
(二)培训需求
需要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企业可按税收征管关系,自行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受理中心培训窗口、区就促中心培训窗口以及区公共服务平台组织管理方提出培训需求;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单位汇总后,按照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分别向所属区县公共服务平台提出培训需求;经营地与税收征管不一致的企业,向经营地公共平台提出培训需求,由经营地公共服务平台落实对企业培训需求的处理并报税收征管地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培训需求应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要求等内容。
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门式职工技能培训政策咨询服务,并根据企业的时间情况和培训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政策指导,不定期对区域企业培训进行调研,多渠道收集企业培训信息。
五、培训实施机构与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实施机构的确认
培训实施机构原则上为本区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的A级或B级机构,或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本区培训机构不能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由组织管理方落实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实施机构,经经营地培训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培训实施机构参照政府补贴培训签约审核流程确认。
(二)培训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将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培训计划报服务平台,由平台报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课时等。
岗位练兵培训项目需报培训实施方案,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鉴定内容和方式等。
区培训管理部门将委托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由相关行业和教育培训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团,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培训项目开发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签约
培训项目和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培训实施机构、区公共服务平台签订《虹口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训服务协议》,明确培训项目基本信息、培训经费补贴办法、各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签约后,区培训管理部门通过培训业务系统录入审核通过的培训项目、培训实施机构、培训需求企业、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
六、培训的组织实施与鉴定
(一)培训的实施
签约后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培训实施过程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培训实施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和网络维护工作,并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接受督导评估。
(二)鉴定的实施
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项目为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社会通用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岗位练兵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培养基地或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培训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鉴定,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技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技师继续培训合格证书。
七、经费补贴
(一)补贴条件与补贴标准
凡不符合沪人社职[2012]6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条件,当年度未申请职工培训补贴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本市当年度公布的补贴标准给予规定的培训费补贴。
凡当年度已按沪人社职[2012]603号文件规定申请职工培训补贴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可按本市当年度公布的补贴标准给予规定的培训费补贴。
组织职工参加高级以上培训项目,考核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参加中级以下培训项目,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方式与列支渠道
培训实施机构在学员获证之日起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培训补贴经费,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
本市户籍职工的培训补贴经费从区县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外省市户籍职工的培训补贴经费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区县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职工”是在本企业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来沪的劳动者。
(二)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每名职工每年只可享受一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