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和《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报告》(虹府〔2012〕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促进创业和就业的扶持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见习补贴。本市户籍青年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按招收的见习学员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带教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贷款贴息。获得市开业小额贷款,或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本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其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人数、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可申请贷款贴息。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利息补贴;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利息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已申请市小额贷额利息补贴的小企业,其市、区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同一创业组织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开办费补贴。创业组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000元。
(四)青年创业专项补贴。本市户籍青年参加本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后,在本区创办创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公司除外),招用至少一名及以上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专项补贴6000元。
(五)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可根据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区房租补贴,其中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青年、残疾人和军嫂的,再增加每人每年房租补贴2400元。法人参照本区户籍人员执行。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创业组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已申请市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市、区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租金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
居家创业、网上创业类创业组织租用非商业用房作为办公场地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对注册地、经营地和税务登记都在本区的、符合虹口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期创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公司除外)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人数在10人以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18个月,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青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青年在本区创办符合虹口产业发展方向的、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创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公司除外),与劳动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按照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按照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人数在10人以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18个月,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创业园区扶持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可按扶持创业人数和创业效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园区扶持补贴。对被评为市级以上的星级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在给予运作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扶持补贴。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每招引1家创业组织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在初创期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3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给予服务扶持补贴。
(九)创业实训基地成果购买补贴。鼓励创业实训基地对参加创业实训的学员进行后续跟踪服务,学员经创业实训后半年内在本区成功创办创业组织的,在初创期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3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照创业成功组织户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开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虹口分团的专家参与本区举办的创业主题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活动除外),按半天100元给予交通误餐费补贴。
(十一)社会助创组织成果购买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向创业者提供各类企业运作相关服务,组织创业者开展行业自律和交流等活动,可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给予服务成果购买。
(十二)网上创业扶持补贴。
1、终端设备租赁费补贴。本市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学生)、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在北外滩开业园区电子商务基地内新注册和经营小企业,或小企业当年招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招工登记备案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终端设备租赁费用补贴。一家小企业享受一套终端设备租赁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一年6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网上创业入网费补贴。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北外滩开业园区电子商务基地内的新办小企业,其创业者属于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学生),或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或小企业当年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1人及其以上的,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入网费用补贴。一个小企业可以享受一个终端设备入网接口的补贴。月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的网络使用费的8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诚信建设扶持补贴。在北外滩开业园区电子商务基地内的新办小企业,并参加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网上卖家诚信登记的,可以申请年度电子商务(网上)创业诚信建设扶持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一年补贴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本区户籍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的,或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的,或残疾人和刑释解教3年内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经认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本市补贴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每满1年,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500元/人;上述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安置基地,开发且经街道推荐的岗位,直接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因非用人单位原因连续工作满1个月而不满6个月的,按照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实际工作月份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街道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50%。
(十五)就业困难人员区外就业补贴。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本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街道推荐安置在区外公益性岗位或企业后勤岗位就业的,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申请区外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十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社区四保”岗位补贴。“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人员规模锁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锁定人数以内的,给予每人每月120元岗位补贴;超出锁定人数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街道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50%。
2、社区临时性岗位补贴。对由街道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单位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岗位,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满6个月的,由区、街道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各50%给予岗位补贴。
(十七)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综合协管岗位、道路秩序维持岗位等,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按季办理。
1、社区临时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由街道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或单位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岗位,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满6个月的,由区、街道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本市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各50%给予补贴。
2、社区综合协管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社区综合协管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由区、街道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各50%给予社会保险(不含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部分)全额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道路秩序维持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道路秩序维持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和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给予社会保险(不含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部分)全额补贴。
(十八)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成功推荐本区特殊群体就业,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成功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本区锁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青年群体、残疾人、退伍士兵、部队军人配偶、回归人员、矫正对象等就业特殊群体提供职业介绍,每成功推荐1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不满一年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0元职业介绍补贴;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0元职业介绍补贴。
2、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岗位发布招聘信息(不含公益性岗位),成功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于本社区开发就业岗位并推荐本社区人员就业的,每成功推荐1人给予50元职业介绍补贴;对于利用本区其他社区发布的岗位信息成功推荐社区人员就业的,每成功推荐1人给予推荐社区、岗位信息提供社区各25元职业介绍补贴。
3、由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参加本区组织的创业实训,并在实训后成功创业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每成功1人创业给予50元职业介绍补贴。
4、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企业人事专家等社会专家参与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的社区就业服务活动,深入社区开展职业指导、招聘专场等咨询服务,按半天100元给予补贴。
(十九)职业见习补贴。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招收本区户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在见习期内除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外,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带教费补贴;招收本市户籍青年的,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元带教费补贴。
(二十)就业见习补贴。安排本区户籍青年到区外参加职业见习,且每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给予学员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费补贴。
(二十一)见习青年留用社会保险补贴。本区户籍青年见习期间被见习基地招用,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照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给予见习基地期限1年的一次性补贴。
(二十二)“培训+见习+就业”运作补贴。本区户籍青年通过参加“培训+见习+就业”实现就业,企业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企业全额补贴,期限1年;给予相应见习基地每人5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十三)招用启航青年岗位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启航就业基地,安置本区户籍启航青年,与之签定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1年。
三、夯实基层基础,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社区平台工作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社区增加从事就业援助、就业服务、创业咨询、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人员,给予相应补贴,解决社区人员不足问题。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创业咨询等资质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
(二十五)就业援助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街道招聘录用、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且安置在就业援助员岗位的特定群体,按照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分给予社会保险(不含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部分)全额补贴。
(二十六)社区就业服务人员专项补贴。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取得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创业咨询资格证书,可按资格证书的级别申请补贴。取得“国家职业指导员(四级)”、“创业咨询师(四级)”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取得“国家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国家助理心理咨询师(三级)”、“创业咨询师(三级)”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取得“国家职业指导师(二级)”、“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创业咨询师(二级)”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四、其他
(二十七)执行期限。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前本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规定为准。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十八)名词解释。“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并带动本区户籍人员就业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虹口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是指航运、金融、信息服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公共服务业等项目。“初创期”是指创业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以内。“青年”是指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青年群体。“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文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本区户籍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的本市户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十九)《关于印发〈虹口区2009年创业促进就业调整政策〉的通知》(虹促就[2009]1号)、《关于印发〈虹口区2011年创业促进就业调整政策〉的通知》(虹促就[2011]1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已在领取资金补贴的创业组织或单位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关于印发〈虹口区2012年创业促进就业调整政策〉的通知》(虹促就[2012]1号)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至其自注册登记起已满18个月尚未申请享受政策扶持的创业组织不再受理申请,其中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扶持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本意见中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开办一家以上创业组织的,每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十)本意见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