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崔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崔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月12日作出编号:310109-17023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对被申请人以“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人认为,在唐山路高阳路西约10米处行驶,在行驶过程变更车道使用了转向灯,该处罚不属实。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1月12日14时5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唐山路高阳路附近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KXXXXX的小型越野车从新建路隧道驶出后,自唐山路左转弯车道向右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至唐山路右转弯车道,同时驾驶人在向右变道过程中未开启右转向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交通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告知驾驶人即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在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被申请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23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向右变道时未开启右转向灯的行为,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民警在不采纳驾驶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2日14时5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唐山路高阳路附近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KXXXXX的小型越野车从新建路隧道驶出后,在向右连续变道过程中未开启右转向灯。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告知驾驶人即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2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3、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和照片。
本机关认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驾驶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照片及现场执法时的视频资料等可以认定,事发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从新建路隧道驶出后,从最左侧的左转车道连续变道至最右侧右转车道,在此过程中未开启右转向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开启了转向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观点,本机关认为,根据执法视频显示,申请人从隧道驶出后,开启了左转向灯,并非右转向灯,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月12日作出编号:310109-17023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驾驶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