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纳税信用管理含义和范围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通过采集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的评价方式,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评价为A、B、C、D四级,并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纳税信用管理适用于在分局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代表处、本市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临时登记纳税人、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报验登记企业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等。 二、纳税信用的管理原则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以客观征管数据为依据,并通过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实现纳税信用的信息化评价。 (二)标准统一。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总局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标准,运用统一的评价方式,合理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三)分级分类。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后,应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 (四)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依据日常税收征管、税务检查情况,定期评价、及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对纳税人的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纳税信用信息内容和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信息主要体现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正确、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是否遵从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税务管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按次(值)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具体内容和评价指标参见《国家税务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一)系统岗位设置。分局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程序涉及纳服科信用管理岗、纳服科领导岗和信用管理评审委员会等三个具体操作岗位。 (二)分局成立纳税信用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主要局领导任主任,分管局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为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风控中心、收入核算科、办公室主要领导。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的审议,以及进行最终审核和确定。分局纳税信用管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纳税服务科主要领导,成员为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风控中心、收入核算科、办公室相关人员。 (三)办公室负责日常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做好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审核、确定和发布,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依据日常税收征管、税务检查情况,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的动态调整工作;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措施。 (四)各管理所负责对下发的评定名单进行确认反馈、评定结果复核等工作,并做好对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纳税信用的评价程序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程序包括主流程、内部调整、特殊调整和动态调整四个主要程序。 (一)主流程是每年定期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的程序。 主流程评价程序 1、确定评价名单 纳税服务科根据市局纳服处下发的初步评价名单,组织各管理所进行名单的预审。纳税服务科根据各管理所填报的《纳税信用等级参评名单调整表》(附件1),由纳服科信用管理岗对名单进行核对调整,确定最终评价名单。 2、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名单确定后,由纳服科信用管理岗对全局范围的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 各管理所如需对系统自动评价结果进行个别调整,必须逐户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调整申请表》(附件2),说明具体调整项目和调整理由,报纳税服务科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纳服科信用管理岗修改纳税人的指标得分情况。 纳服科信用管理岗完成全部参评纳税人的信用评价后(包括个别调整),将评价记录一次性提交分局纳服科领导岗进行审核。 3.信用评价审核 纳服科领导岗对纳服科信用管理岗提交的纳税信用评价记录进行复核。 对于纳服科信用管理岗有修改意见的纳税人,领导岗需逐户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可将全部评价记录回退至分局纳服科信用管理岗重新评价。 分局纳服科领导岗审核通过后,将全部参评纳税人的评价记录一次性提交至分局信用管理评审委员会审核。 4、评审委员会终审 分局召开纳税信用管理评审会,由评审委员会对纳税信用评价进行审议,如审核不通过可将全部评价记录回退至纳服科领导岗重新评价。 审核通过后,直接提交市局纳服处信用管理岗汇总备案。 (二)内部调整流程适用于评价期内纳税服务部门对个别纳税人信用级别进行的调整。 (三)特殊调整流程适用于评价期结束后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评的纳税人以及漏评的纳税人。评价程序与主流程一致。 (四)动态调整流程适用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纳税人,由纳税服务部门内部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六、评价结果的确定、发布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分局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市局备案后,适时对外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分局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1、主动公开A、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3、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评价结果的应用 分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公告2014年第40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参评名单调整表》 附件2:《纳税信用等级调整申请表》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