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数据清单提供单位基本信息...................................................
5 数据清单信息目录...........................................................
6 数据录入规则...............................................................
7 数据清单落实评估规则.......................................................
8 持续改进...................................................................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基本信息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数据清单目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单位简称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上海市公用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录入规则......................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公共信用信息编制规则 数据清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提供单位基本信息、数据清单信息目录、数据录入规则、数据清单落实评估规则及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沪府发(2014)39号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注:本标准中,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又称为信息提供主体。
4 数据清单提供单位基本信息
4.1 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应按附录A给出的格式填写。
4.2 责任部门。本单位牵头负责对外提供法人、自然人相关数据以及数据维护更新的部门或区县委办局。
4.3 分管领导。本单位具体负责数据清单编制和落实的最高负责人。
4.4 联络人。本单位责任部门的联系人。
4.5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电话、邮件、传真等。
4.6 单位盖章。填写内容应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
5 数据清单信息目录
5.1 信息要素构成
5.1.1 信息提供目录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每条信息应由5.1.2-5.1.12共11个要素构成,数据清单格式如附录B所示。
5.1.2 单位类别。指数据提供单位所属大类,主要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县政府、中央在沪单位(包含中央驻沪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
5.1.3 信息事项。指每条信息的具体名称,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资质类信息和监管类信息。一个事项通常包含若干个数据项。
注:“行政处罚”不能简单作为事项名称,应当填写具体处罚事项。
示例1:登记类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
示例2:资质类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
示例3:监管类的“对违反酒类广告管理行为的处罚”事项。
5.1.4 数据项。每个事项所包含的具体数据内容,即构成每个事项的字段。
示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事项的数据项可以包括法人名称、注册号、法人类别、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年检结果、验照结果等。
5.1.5 有效期限。公共信用信息对外提供查询的时间期限。登记类、资质类信息长期提供查询,监管类信息自信息主体的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内提供查询,提供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设定查询期限的除外。
5.1.6 公开属性。一是公开,指不经信息主体授权即可查询信息;二是授权,指须经信息主体授权方可查询信息。
5.1.7 共享范围。一是本市,指本单位提供信息用于本市范围内共享;二是区域共享,指本单位提供信息可用于一定区域范围内(港澳台不包含在内)共享。
5.1.8 覆盖层级。一是全市(含区县),指提供的信息不仅包含市级机关产生的,还包含各区县相关部门产生的;二是仅限市级,指提供的信息仅包含市级机关;三是本区县,指提供的信息仅包含本区县产生或掌握的数据。
5.1.9 提供周期。信息提供单位定期向平台报送数据的周期。一是实时;二是每日;三是每周;四是每月。若数据提供单位当月未产生新的数据,应零申报。
5.1.10 提供方式。一是法人库提供,指通过法人库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数据;二是人口库提供,指通过人口库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数据;三是子平台提供,指通过各信用子平台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数据;四是其他方式提供,指通过光盘、文件传送等其他方式直接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数据电子表格。
5.1.11 更新频率。信息提供单位应对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维护,每条信息更新的最大时间周期,可分为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和不定期等。
5.1.12 信息系统支撑。本单位是否有信息系统支撑相应信息事项的记录和提供,可分为有或无。
5.2 信息分类填报
5.2.1 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填报主体可分为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5.2.2 政府部门信息类别分为登记类、资质类和监管类等。
5.2.3 司法部门信息类别分为判决类和执行类等。
5.2.4 公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信息类别分为履约类、管理类和公益类等。
6 数据录入规则
6.1 强制归集信息事项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强制归集制度,保证以下符合条件数据的有效归集:
1) 登记类、资质类信息;
2) 通过各种途径已向社会公开的监管类信息;
3) 已有规定应当提供的监管类信息;
4) 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城市安全、民生保障重特大事件的监管类信息。
b) 3个及以上区县共同报送过的信息事项,属于强制归集信息事项。
6.2 资质类信息应报送相关资质的有效期起、止日期。
6.3 监管类正面信息:
a) 表彰信息:
1) 表彰日期;
2) 表彰级别。一是国家级,二是省部级,三是地市级。
b) 公益慈善。
6.4 监管类负面信息:
a) 行政处罚:
1) 日期。一是处罚日期;二是处罚行为或事件终止日期;
2) 处罚种类。指行政处罚类别,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3) 处罚措施或处罚内容。处罚措施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包括处罚种类及具体措施的详细描述;处罚内容指处罚的具体内容描述;
4) 违法事实。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填写违法事实时表述应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其中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5) 处罚依据。应填写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且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6) 处罚文号。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对应的编号。
b) 其他禁入限制、责任事故处理的决定记录,以及行政相对人逃避监管、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弄虚作假、违反告知承诺等违法行为的信息填报参照6.4 a)。
6.5 所有日期按“年-月-日”格式填写,其中“年”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月”和“日”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年月日之间由短横线连接。
示例:2015-01-01。
6.6 信息提供单位报送数据时应注意:
a) 报送数据的事项应与数据清单完全一致;
b) 报送数据的数据项应与数据清单一致、且有内容。
6.7 单位名称宜填写全称,若采用简称,应按附录C提供的标准简称填写。
6.8 单位代码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1:若用Excel方式提供,应采用单元格“文本”格式。
注2:若代码中含有英文字母的,应采用英文字母大写格式,如“X”。
6.9 自然人证件号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内地居民采用18位身份证号;
b) 港澳居民采用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返乡证”);
c) 台湾居民采用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
d) 外籍人士采用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注1:若用Excel方式提供,应采用单元格“文本”格式。
注2:若证件中有英文字母的,应采用英文字母大写格式,如“X”。
注3:若证件中有特殊符号的,应采用半角。
6.10 处罚措施中涉及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赃款)的,应将处罚金额一同报送:
a) 处罚金额应以阿拉伯数字形式填写,且不应出现任何表示分段的符号;
示例:【错误】1,234,000;【正确】1234000。
b) 根据处罚实际,选填相应的币种。
c) 处罚金额涉及人民币的应附带单位(元)。
6.11 附录D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本市公用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录入为例,描述了信息录入规则。
7 数据清单落实评估规则
7.1 数据清单落实考核情况应按表1给出的规则进行评估。
表1 数据清单落实评估规则表
排名 |
区县 |
数据清单 |
已报送信息事项覆盖率分 |
确认报送信息事项分 |
已报送信息事项分 |
已报送信息量分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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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报送信息事项数 |
已报送信息事项数 |
数据报送量(条数) |
(满分35分) |
(满分10分) |
(满分30分) |
(满分25分) |
(满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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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总分=报送信息覆盖率分+确认报送信息事项分+已报送信息事项覆盖率分+已报送信息量分。 注2:已报送信息事项覆盖率分=已报送事项数 / 确认报送事项数*35。 注3:确认报送信息事项分=本区县确认报送信息事项数 / MAX(各区县确认报送信息事项数)*10。 注4:已报送信息事项分=本区县已报送信息事项数 / MAX(各区县已报送信息事项数)*30。 注5:已报送信息量分=本区县已报送信息量 / MAX(各区县已报送信息量)*25。 |
7.2 数据清单的编制及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绩效考核。
8 持续改进
8.1 数据清单编制动态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8.2 数据清单提供单位可自行增加报送的信息事项。若当年调整减少信息事项,应向主管部门报备,并说明理由。
8.3 数据清单提供单位应参照第7章的规定开展清单编制质量和落实情况的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8.4 数据清单提供单位应对照自我评估结论,制定改进措施和纠正措施,持续改进。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基本信息表
基本信息表如表A.1所示:
提供单位名称: XXX (单位盖章)
表A.1 基本信息表
单位全称 |
XXX |
联系地址 |
XXX |
单位简称 |
XXX |
责任部门 |
XXX |
分管领导 |
XXX |
联系电话 |
XXX |
联络人 |
XXX |
联系电话 |
XXX |
手机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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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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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XXX |
||
注:提供单位分为市级行政部门、区县政府、中央在沪单位(包含中央驻沪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7大类。 |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数据清单目录
数据清单目录如表B.1所示:
表B.1 数据清单目录
XXX确认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以下 项法人信息事项和 项自然人信息事项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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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 |
单位类别 |
相对人 |
信息类别 |
信息事项 |
数据项 |
有效期限 |
公开属性 |
共享范围 |
覆盖层级 |
提供周期 |
提供方式 |
数据更新频率 |
信息系统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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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际填报应按平台要求,如在市信用平台政务外网填报、excel填报等。 注2:单位类别、相对人、信息类别、信息时效、公开属性、共享范围、覆盖层级、提供方式、数据更新频率及信息系统支撑应通过下拉列表选择相关字段。 |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单位简称表
数据清单提供单位填报的简称应符合表C.1的要求。
表C.1 单位简称表
序号 |
单位全称 |
单位简称 |
1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3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市商务委 |
4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市教委 |
5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市科委 |
6 |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委 |
7 |
上海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8 |
上海市监察局 |
市监察局 |
9 |
上海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 |
10 |
上海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 |
11 |
上海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2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3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市建设管理委 |
14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市交通委 |
15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市农委 |
16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市环保局 |
17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
18 |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
19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市文广影视局 |
20 |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市卫生计生委 |
21 |
上海市审计局 |
市审计局 |
22 |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市政府外办 |
23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国资委 |
24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市地税局 |
25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市工商局 |
26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市质量技监局 |
表C.1(续)
序号 |
单位全称 |
单位简称 |
27 |
上海市统计局 |
市统计局 |
28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29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市绿化市容局 |
30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31 |
上海市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32 |
上海市旅游局 |
市旅游局 |
33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市知识产权局 |
34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安全监管局 |
35 |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36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市民防办公室 |
37 |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
38 |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市政府侨办 |
39 |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市政府法制办 |
40 |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
市金融办 |
41 |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
市口岸办 |
42 |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市政府新闻办 |
43 |
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市政府研究室 |
44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45 |
上海市粮食局 |
市粮食局 |
46 |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
市监狱管理局 |
47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
市社团局 |
48 |
上海市公务员局 |
市公务员局 |
49 |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
市无线电管理局 |
50 |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实施办公室 |
市电力办 |
51 |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52 |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
市盐务管理局 |
53 |
上海市消防局 |
市消防局 |
54 |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市文明办 |
55 |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56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 |
57 |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
市酒专局 |
表C.1(续)
序号 |
单位全称 |
单位简称 |
58 |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 |
市安全局 |
59 |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
市政府参事室 |
60 |
上海市路政局 |
市路政局 |
61 |
上海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62 |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市食安办 |
63 |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市编办 |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
上海海关 |
65 |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上海检验检疫局 |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
上海海事局 |
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上海边检总站 |
68 |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
市通信管理局 |
69 |
上海市气象局 |
市气象局 |
70 |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
华东能源局 |
71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市高级法院 |
72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
市检察院 |
73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浦东新区 |
74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
黄浦区 |
75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静安区 |
76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
徐汇区 |
77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
长宁区 |
78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
普陀区 |
79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闸北区 |
80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
虹口区 |
81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
杨浦区 |
8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宝山区 |
83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闵行区 |
84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
嘉定区 |
85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
金山区 |
86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
松江区 |
87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青浦区 |
88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奉贤区 |
表C.1(续)
序号 |
单位全称 |
单位简称 |
89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 |
崇明县 |
90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
央行上海总部 |
91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上海银监局 |
9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上海证监局 |
93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上海保监局 |
94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外管局上海分局 |
95 |
上海市总工会 |
市总工会 |
96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委员会 |
团市委 |
97 |
上海妇女联合会 |
市妇联 |
98 |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
市慈善基金会 |
99 |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
市残疾人联合会 |
100 |
中国红十字会上海分会 |
上海市红十字会 |
101 |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
上海城投 |
102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市电力公司 |
103 |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市燃气公司 |
104 |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
东方有线网络公司 |
105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公积金中心 |
106 |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申通地铁公司 |
107 |
中国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 |
上海铁路局 |
108 |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
上海图书馆 |
109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上海联通 |
110 |
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 |
上海移动 |
11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电信 |
112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市消保委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D
D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上海市公用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录入规则
D.1 录入对象范围
录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a)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个人实名制用户;
b)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的居民和非居民实名制用户。其中,燃气居民用户基本实现实名制,自来水、电力居民新增用户逐步推进实名制登记,存量未实名制用户有条件逐步变更为实名制登记;
c)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运营公司的轨交乘客;
d) 上海地区所辖铁路车站乘车旅客;
e)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及各区县网点读者;
f)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的法人和自然人实名制用户。
D.2 录入行为事项
录入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通信运营商用户经法院判决应当缴纳欠费,但未执行的欠费行为;
b) 水、电、燃气公司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欠费、盗用或破坏设施的行为;
c) 轨道交通乘客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逃票等乘车行为;
d) 铁路客运旅客持伪造、涂改车票乘车,借用、冒用、伪造、涂改学生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人证等购买须凭证购买的车票并乘车的行为;无票或越级(席)乘车,经工作人员查实,仍拒不办理补票手续的,并有扰乱站车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为;
e) 公共图书馆读者借书逾期超过一年以上;借书逾期归还,且未交滞纳金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等行为;偷窃行为(偷书、偷设备等)被查实;
f) 有线电视网络用户经法院判决应当缴纳欠费,但未执行的欠费行为;多账期高金额欠停未缴费的行为。
D.3 录入信息内容
D.3.1 通信运营商
户名、通信号码、身份证号码、账单地址、欠费金额、欠费起始时间、欠费缴清日期。
D.3.2 水、电、燃气公司
D.3.2.1 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欠费行为信息
户名、账单地址、户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欠费金额、欠费日期、补缴日期、事件编号、欠费次数。
D.3.2.2 居民和非居民用户盗用行为信息
户名、账单地址、户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盗用金额、记录日期、事件编号、盗用次数。
D.3.2.3 居民和非居民破坏设施行为信息
户名、账单地址、户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破坏设施造成的损失、记录日期、事件编号、破坏次数。
D.3.3 轨道交通
冒用他人证件人姓名、使用伪造证件人姓名、逃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站名、日期、处罚人、处罚内容。
D.3.4 铁路客运
姓名、身份证号码、处罚日期、处罚事由。
D.3.5 公共图书馆
身份证号码、姓名、读者证号、违约事项、违约时间、违约记录编号、事件编号。
D.3.6 有线电视网络
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欠费金额、诉讼执行时间、欠费起始时间、结清欠费时间。
D.4 录入信息标准
D.4.1 通信运营商
经法院判决用户应当缴纳欠费,但未执行的所有欠费行为信息。
D.4.2 水、电、燃气公司
D.4.2.1 欠费行为的录入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录入:
a) 超过缴费截止日期,二次(含)以上有效催缴无效;居民累计欠费满500元(含)以上或累计欠费满三次(含)以上;非居民累计欠费满1000元(含)以上或累计欠费满三次(含)以上:
1) 特殊规定。居民或非居民用户对累计欠费金额或欠费次数存在异议且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欠费信息不录入市信用平台;二次有效催缴行为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1个月;
2)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催缴行为,视为有效催缴,即能够提供用户签字或盖章的催缴通知书;能够提供相关第三人签字的催缴通知书;能够提供张贴或递交催缴通知书的照片,且照片能反映用户用水、电、燃气的场所特征和时间特征;能够提供邮局提供的催缴通知书挂号信、EMS投递凭据。
b) 经法院判决居民或非居民用户存在欠费行为的。
D.4.2.2 盗用行为的录入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录入:
a) 用户在使用水、电、燃气时,人为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使水、电、燃气不计量或少计量。现场检查人员采取音频、拍照、视频等方式证明盗用行为,在证据确凿且用户签字认可情况下,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b)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定人为影响计量的情况下,用户拒绝接受处理的行为,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居民或非居民用户对盗用行为存在异议且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不录入市信用平台;
c) 经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并有相应书面处理依据的人为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使水、电、燃气不计量或少计量的行为(以书面处理依据为准),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D.4.2.3 破坏设施行为的录入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录入:
a) 用户破坏水、电、燃气相关设施,现场检查人员采取音频、拍照、视频等方式证明破坏设施行为。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b)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为人为损坏相关设施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处理的行为,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c) 经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并有相应书面处理依据的人为损坏相关设施的行为(以书面处理依据为准),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d) 特殊规定。上述a、b中居民或非居民用户对破坏设施行为存在异议且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不录入市信用平台。
D.4.3 轨道交通
乘客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存在其他逃票行为的录入标准:
a) 冒用他人证件行为查实1次,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b) 使用伪造证件行为查实1次,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c) 乘客其他逃票行为查实1次,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D.4.4 铁路客运
D.4.4.1 违章乘车行为的录入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录入:
a) 旅客持伪造、涂改车票乘车,查实1次,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b) 旅客借用、冒用、伪造、涂改的学生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人证等购买须凭证购买的车票并乘车,查实1次,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c) 旅客无票乘车或越级(席)乘车,经站车工作人员查实,仍拒不办理补票手续的,并有扰乱站车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实1次,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
D.4.5 公共图书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录入:
a) 借书逾期行为的录入标准:逾期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
b) 未交滞纳金行为的录入标准:借书逾期归还,但未交滞纳金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
c) 偷窃行为的录入标准:读者在图书馆发生偷书、偷设备等行为,经公安侦查认定情况属实的。
D.4.6 有线电视网络
D.4.6.1 欠费行为的录入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录入:
a) 超过缴费截止日期,二次(含)以上有效催缴无效;自然人累计欠费账单数为二张(含)以上,累计欠费满150元(含)以上;法人累计欠费账单数为二张(含)以上,累计欠费满300元(含)以上;
注:基础出账周期为半年一次;增值业务根据提供服务类型不同,出账周期包含月付、季付、年付等。
b) 法院诉讼生效判决胜诉但未执行成功:
1) 特殊规定。用户对累计欠费金额或欠费账单数存在异议且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欠费信息不录入市信用平台;二次有效催缴行为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1个月;
2)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催缴行为,视为有效催缴,即历史欠费通过律师函通知用户,用户签字确认或挂号信回执签收;法院诉讼调解后仍拒付的欠费用户,用户签字确认或挂号信回执签收;法院诉讼判决书。
D.5 录入信息周期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上海图书馆、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每月向市信用平台提供一次信息,当月无信用信息可零申报。
D.6 公开属性
D.6.1 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公众用户生效判决未执行的信用信息,水、电、燃气非居民用户信用信息,铁路旅客违章乘车信用信息,上海市公共图书馆读者偷窃行为的信用信息,东方有线法人用户信用信息属于公开查询信息。
D.6.2 水、电、燃气居民用户信用信息,轨道交通乘客信用信息,上海市公共图书馆读者借书逾期行为、未交滞纳金行为等信用信息,东方有线自然人用户信用信息属于授权查询信息。
D.7 查询有效期
D.7.1 通信运营商
用户经法院判决未执行的欠费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市信用平台通报欠费缴清之日作为起算点计算。未接受处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D.7.2 水、电、燃气公司
居民、非居民用户欠费行为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一年;居民、非居民用户盗用行为信息和破坏设施行为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以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向市信用平台通报行为处理完成日作为起算点计算。未接受处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D.7.3 轨道交通
乘客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客其他逃票行为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以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市信用平台通报行为处理完成日作为起算点计算。未接受处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D.7.4 铁路客运
旅客违章乘车行为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以上海铁路局向市信用平台通报违章行为处理完成日作为起算点计算。未接受处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D.7.5 公共图书馆
读者借书逾期行为、未交滞纳金行为等信用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一年;偷窃行为的信用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以上海图书馆向市信用平台通报读者行为处理完成日作为起算点计算。未接受处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D.7.6 有线电视网络
自然人、法人用户欠费行为信息,查询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以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向市信用平台通报行为处理完成日作为起算点计算未接受处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