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4)办字第1543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4-12-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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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4)办字第15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徐笑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3221.29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徐笑2024年1月14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7660.44元;

    四、对申请人徐笑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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