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穆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河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4)办字第16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周河东要求确认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8月24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河东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7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1375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河东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7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3774元;
四、对申请人周河东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