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至新岗位工作被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法?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6-02-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基本案情

帅某系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其在公司A项目污水站维保处工作,税前月薪7500元。2023年9月11日公司通过微信向帅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及告知函,告知帅某因A项目已结束,需将其调岗至B项目污水站维保处工作,薪资调整为税前月薪5500元,若帅某三天内不按时到岗,视为旷工。因A、B两个项目相距较远,且月薪降低,帅某不同意该调岗调薪,每日至公司本部报道沟通调岗事宜,但公司未再安排其任何工作。后公司以帅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帅某认为公司系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帅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00元。

三、处理结果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A项目污水站维保处工作,月薪7500元,而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擅自对其调岗降薪,且大幅增加通勤时间。因申请人不同意该调岗降薪,每日至被申请人进行沟通,而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未至新岗位报到构成严重违纪,缺乏依据,故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对申请人帅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然而,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特别是在进行调岗等操作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调岗不应随意对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较大变更,以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调岗也不应明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避免给劳动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此外,调岗措施不应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更不应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案中,用人单位调岗后的工作地点明显给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且并未对此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协助或者利益补偿,属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不利变更,超出合理范围,故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对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因劳动者无法到指定地点工作,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属违法解除。故裁决支持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

五、典型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和执行调岗等管理措施。同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等措施提出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若经相关机构审理,用人单位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并以劳动者不到新岗位工作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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